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23民初237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新,如东县长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建设中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蔡陈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龙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一期经一路北段、经二路北段、纬二路东段、经一河北段项目工程。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开铲车。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4600元,因被告确实无履行能力,原告仅要求被告给付20000元。
被告腾龙公司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原告的举证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4日,江苏洋口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腾龙公司签订《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江苏洋口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如东县长沙镇临港工业区,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一期经一路北段、经二路北段、纬二路东段、经一河北段项目发包给被告腾龙公司施工;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具体开工时间为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2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被告腾龙公司未能依法支付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2015年5月6日,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被告腾龙公司拖欠上述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并且法定代表人已失联。同日,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腾龙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立案,案号为东人社察案字[2015]第62号。在处理过程中,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腾龙公司如东洋口港项目部负责人杨春跃进行了调查,杨春跃陈述,现在(2015年5月12日)一共拖欠农民工工资2304596元,其中结欠26个司机(13个挖机,4个铲车,4个农用车,2个拖拉机头子,2个震动压路机,1个铁三轮)人工工资769800元,杨春跃还向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结欠农民工工资的明细清单,清单中显示:”姓名**,职务驾驶员,天数164天,工资标准150/日,总计24600元”。2015年5月12日,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腾龙公司发放了东人社察令字[2015]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腾龙公司依法支付农民工(包括曹伟班组、卢保喜班组、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部临时性雇佣的农民工、挖土机司机等人员的农民工工资)。此后,因被告腾龙公司未能按指令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法定代表人已经下落不明,故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工地上从事铲车驾驶工作。原、被告虽未当面就原告的工资报酬进行结算,但被告腾龙公司如东洋口港项目部负责人杨春跃向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结欠农民工工资的明细清单,清单中确认被告腾龙公司结欠原告工资共计24600元。对该工资数额,原告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因被告无履行能力,仅要求被告给付工资20000元,此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不予干涉,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腾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从程序上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所提供证据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90元,合计人民币1090元,由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审 判 长  蒋小云
人民陪审员  庄亚平
人民陪审员  陈 勤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丁海平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