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02执3773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中德三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屠法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中岳,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中德三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人民币418885.20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迟延履行利息。另外,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82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12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人××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2017年12月26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3、2017年12月29日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
4、2018年5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发起查询,结果与第一次查询情况基本相同。
5、2018年6月6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2018年6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谢中岳,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18885.2元及利息(未含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690元、执行费6934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