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1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卫生,男,195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男,194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美,女,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冲,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季卫兵,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建设中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等21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月9日启劳人仲案字[2016]第4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执行人于裁决生效起十日内向21位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工资336950元。二、被执行人于裁决生效起十日内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恒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的工程款37895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及苏F×××××车辆,查封期限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上述二车辆下落不明,暂未扣押。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其他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37895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的工程款37895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及苏F×××××车辆,目前二车辆暂未扣押。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启劳人仲案字[2016]第48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袁亮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金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