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7732号
原告:贵州建科恒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上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EE2H00Y。联系电话:159××××37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联系电话:1885634158。
被告:***,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贵州百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社区世纪雅苑2号楼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HQXFA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建科恒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百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建科恒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科恒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建科恒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