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3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1993472J。
法定代表人:杜信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保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丰村蔡家岙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08735751-1。
法定代表人:蒋鹤龙。
申请执行人绍兴***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保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绍兴保亿置业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破产清算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