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925号
原告:**现,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
被告:湖北鄂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
负责人:**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现诉被告湖北鄂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现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现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