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石市某某新型环保砖厂、湖北鄂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693号 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开发区***分水岭一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鄂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 法定代表人:**程。 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诉被告湖北鄂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鄂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