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693号
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开发区***分水岭一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鄂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
法定代表人:**程。
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诉被告湖北鄂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鄂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黄石市**新型环保砖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