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1378号
原告:大冶市正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姣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湖北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冶市正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大冶市正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
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亦未交纳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冶市正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