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1317号
原告:江西森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25#、26#楼26#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947865429。
法定代表人:徐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欢,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宝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区西航路西市村三组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PHQAX5。
法定代表人:鲜伟。
原告江西森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宝鸿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森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森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森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江西森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