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5605号
原告:北京绿友世纪灌溉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飞,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绿友世纪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绿友世纪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绿友世纪灌溉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1元,由原告北京绿友世纪灌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菊蓉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