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民初40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迪,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晶,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嘉晟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ULXX9L。
法定代表人:陈飞。
被告: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952803N。
法定代表人:王志飞。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嘉晟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李扬眉
审 判 员 刘 晨
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粉粉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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