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财保164号
申请人:西安尊尚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周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124MA713GEH9G。
法定代表人:曹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妮,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婧,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952803N。
法定代表人:王志飞。
申请人西安尊尚苗木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首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89274.2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尊尚苗木专业合作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189274.2元保全价值范围内,冻结北京首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开户行:建行北京市西三旗支行,账号:11050181520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大庆路支行,账号:610501743600********)。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扬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