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2执286号之四
被执行人:独山县麻尾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3,住所地贵州省黔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永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独山县麻尾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独山县麻尾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8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全修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