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执1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贵州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3563259303,住所地独山县麻尾镇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永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贵州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黔2726民特273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劳务费54088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711元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既未履行债务,也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民政(婚姻登记)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部分账户已经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院已经予以轮候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江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贵JH××××,车辆类型H31,车辆识别代码xxxx),我院已作出裁定予以查封,但该车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未做进一步处置,此外无证券交易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
三、本院向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的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生活居住、股息红利、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进行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董永利作出拘留决定,因未实际控制,尚未实际实施。
至此本案被执行人仍有案款54799元及利息(含执行费711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已经对被执行名下各类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林 靖
审判员 艾琪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