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独山县麻尾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2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独山县麻尾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3563259303。
***申请执行独山县麻尾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车辆、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已作登记查封,但未能找到车辆实物;
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麻尾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本院到公司住所地了解情况,未能查找到公司经营的信息。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麻尾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董永利为本案被执行人,因证据足本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麻尾富民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董永利限制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及违约金57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1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无异议。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朝居
审判员  郭 孟
审判员  全修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