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02财保257号
申请人:***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缴纳保全费并以保险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翠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