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875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2日,汉族,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乔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耿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唐慧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