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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与河曲县丰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民初3145号之一
原告: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投资人:白增江,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河曲县丰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河曲县。
法定代表人:张荣欢,职务:经理。
被告: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新,职务:经理。
追加被告:***,男,汉族,住山西省河曲县。
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与河曲县丰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撤回对神华国能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荣金辉
审判员  尹洪利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