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621号
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向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郭乐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省资兴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郭乐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利辉,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定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资兴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利辉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资兴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利辉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90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资兴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利辉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资兴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利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90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