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621号
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向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郭乐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省资兴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郭乐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利辉,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定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资兴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利辉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资兴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利辉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90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资兴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利辉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资兴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利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90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