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586号
原告: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
法定代表人:谭常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339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51元,由原告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江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明菲
书 记 员 何苇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