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
法定代表人:郭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申请执行人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丽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执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资兴市三都镇矿务局本部的房产,由于该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余额6711.31元到本院账户,由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所以暂未发放,此外,未能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君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22年4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5008.85元,执行到位金额6711.31元,尚有208297.5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湘1081执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庚雄
审 判 员 周阿鸧
审 判 员 谭智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剑
书 记 员 黄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