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同(系原告父亲),男,194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怀民,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管怀民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冬宁

审判员  化启武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瑞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