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1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代理人:刘娟,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8)皖100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查控,已于2020年12月11日扣留了被执行人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具体数额以淮北中院破产裁定数额为准)。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金额6047048.08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6047048.08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霞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