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9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69号
原告:***,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告: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牛高山,总经理。
被告: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被告淮北市鑫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罗昱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