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202民初85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望云街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翼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丰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自1990年7月14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与丰翼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于1990年7月14日分配到吉林市昌邑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以下简称昌邑维管处)(丰翼公司改制前单位名称)工作。2006年12月31日因企业改制与昌邑维管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本单位工作年限17年。现在由于本人档案丢失无法确定劳动关系。
丰翼公司辩称,这个事情不应该找我公司,应该找昌邑区政府。解除关系后劳动关系应该存在昌邑区政府的档案局。改制并购协议之前的劳动纠纷等都由昌邑区政府承担,我公司接手之后的事情都由我公司来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0年7月14日,***毕业后被分配昌邑区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吉林市××区市政工程处工作。1997年4月,吉林市昌邑区市政工程处更名为昌邑维管处。自1990年7月至2006年11月期间,昌邑维管处为***缴纳了养老保险。2006年12月31日,昌邑维管处为***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中载明***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1990年7月至2006年12月31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为企业改制;工作年限17年。昌邑维管处于2009年11月24日更名为丰翼公司。
另查明,2019年3月8日,***向吉林市昌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自1990年7月10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其与丰翼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吉昌劳人仲不字【2019】第2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杨金龙提供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干部调动介绍信存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调配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工作证明、档案托管手册、参保证明、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企业工商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通过杨金龙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1990年7月14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昌邑维管处工作,受昌邑维管处管理,昌邑维管处按相关标准为杨金龙缴纳了养老保险,故***与昌邑维管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昌邑维管处于2009年11月24日更名为丰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故***主张其与昌邑维管处更名后的丰翼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丰翼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与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1990年7月14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