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告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3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汪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鹏志,该办事处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万成,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与被告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翼市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资产的委托代理人陈鹏志、朱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翼市政的法定代表人刘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资产诉称:2013年12月2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执恢字第49-1号执行裁定将涉案地下车库确权给原告所有。2014年11月10日,原告实地勘察,发现被告占有车库并进行出租活动。经协商无果,故来院告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停止对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27号阿里山花园小区1、2号楼地下停车场的占用及出租活动,立即迁出,将上述房产返还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丰翼市政辩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本案诉讼的阿里山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部分被多年弃管,地下车库被小区渗漏的下水淹没,影响居民使用,小区居民多次上访。因产权单位迟迟不露面,在市政府协调下,经昌邑区政府出面安排丰翼市政对小区地下停车场部分维修施工,施工两个多月后工程结束,小区的下水管道全部更换。施工期间一直找不到产权单位,施工费用由丰翼市政垫付。昌邑区政府称找到产权单位以后再与丰翼市政结算工程款,但一直没有找到产权单位。后原告以产权单位单位名义出现,丰翼市政曾经与原告协商,要求其支付施工过程中垫付的工程款,但原告拒绝。丰翼市政不想霸占该车库,如对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丰翼市政认可将车库交还给原告。具体的工程款数额丰翼市政希望找鉴定机构鉴定工程价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本院(2013)吉中执恢字第49-1号执行裁定书将涉案地下车库确权给原告所有。2014年5月,因地下停车设施破损严重,导致1.2号楼电梯井存水,电梯无法正常使用,车库丧失使用功能。物业公司积极寻找产权单位,未果。2014年9月24日,应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要求,吉林市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丰翼市政进场维修,并告知所发生费用由丰翼市政先行垫付,找到产权单位后,由产权单位解决。丰翼市政打开了被封死的地下车库出口,对3000余立方米的垃圾、污水进行清运,并对地下设施进行了修复。2014年11月,涉案地下设施整体施工基本完成,涉案车库恢复使用功能。2014年11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撤离车库,被告以原告未支付施工费用为由拒绝撤离。
以上事实,有原告长城资产提供的执行裁定书、公证书、公告,被告丰翼市政提供的督查专报、昌邑区政府文件、地下车库维修报告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资产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本院(2013)吉中执恢字第49-1号执行裁定将涉案地下车库确权给原告,长城资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丰翼市政未经长城资产准许,擅自使用涉案车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丰翼市政抗辩原告应当支付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施工费用,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调整,本案不予评判,丰翼市政就建设施工工程款问题可另案提起告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停止对阿里山花园小区1、2号楼地下停车场出租、使用,并返还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案件受理费104701元,由被告吉林市丰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王国峰
审 判 员  任宝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