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81民初856号
原告:***,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蛟河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蛟河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客运家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革。
被告:蛟河市安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永安路99-23-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蛟河市自来水公司、蛟河市安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72元,免收。
审判长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关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