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602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4165554P,驻济宁高新区柳行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申请人:金乡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99267536U,驻金乡县马庙镇马庙村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寻全。
被申请人:金乡县宇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LJ4D2Y,驻金乡县卜集镇卜集村青年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乡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金乡县宇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鲁0811执保60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金乡县宇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被查封车辆HXXXX/鲁H×××××的实际车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申请人以**已向本院缴纳解除诉讼保全保证金15000元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金乡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金乡县宇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金乡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金乡县宇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