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58号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倪奉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宁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4165554P。
法定代表人:汪国民,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鲁西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06092779F。
法定代表人:吴业东,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6万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华威市政工程公司、济宁市鲁西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26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孔维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陶亚妮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