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

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1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800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谈晓鞍,其他。
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人民东路2787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壶,其他。
原告原审原告名称与被告原审被告名称仲裁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案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申请执行标的元及相应的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090.54元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写明已控制的财产以及无法处置的原因)。此外,本院依法(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或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执行时限已超过三个月)。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执14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俊
审 判 员  王胜军
审 判 员  陈懿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剑峰
书 记 员  程剑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