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

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133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5民初89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728.10元。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集中调查,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89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高忠
审判员  朱恩平
审判员  傅国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