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8445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800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