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民终319号
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步阳门业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淮北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淮北市相山区步阳门业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步阳门业经营部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步阳门业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4元,减半收取4662元,由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步阳门业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李向荣
审 判 员 郑泽恩
法官助理 祁 伟
书 记 员 刘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