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59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男,1971年3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孟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朋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君,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54639134B。
法定代表人:张永金,公司总经理。
谢君、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953。
法定代表人:黄杨,镇长。
原告***、***、***与被告谢君、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