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54639134B。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