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386号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被申请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铜山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郭依海,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依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依海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资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依海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成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羽佳
书 记 员 张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