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执保1709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3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男性,2001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54639134B。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邹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