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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6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夹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953。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5463913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