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公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蓝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2016)冀0229民初2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二次结构分包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二次结构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建筑工程所在的人民法院裁决。工程地点在河北省玉田县鸦鸿桥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本案。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