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石家庄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6民初479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46854356L。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590963834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承德分公司)与石家庄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广道网络公司)、第三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4.00元,减半收取计1057.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