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某某、某某、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22民初78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被告景红良,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委托代理人熊进华,女,哈尼族,1974年3月2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景红良之配偶。
被告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北门子午胎进厂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景**、景红良、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唐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