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镶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476号
申请人:云南镶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候谷怡境花园4幢1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勇,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兴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祥。
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74,376.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74,376.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