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51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L2TGF1M。
经营者:***。
被告:***,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第三人: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526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呈贡金周建材租赁站、***及第三人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并于2025年2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的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