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

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长青洁净型煤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初758号
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夏官营村**。
法定代表人:刘雄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俊,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劭文,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净型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明发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雪晶。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王雪晶,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净型煤有限公司、***、王雪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124元,减半收取137062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37062元,退还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阎文虎
审 判 员  王 博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玄丝遥
书 记 员  郑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