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

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平凉市宏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4203号
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夏官营村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352573734C。
法定代表人:刘雄生,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斌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旭,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宏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安国镇土桥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566404821H。
法定代表人:宋彩莲,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宏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2元(已减半),由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崇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