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3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夏官营村839号。
法定代表人:刘雄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强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劭文,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孙家村驻地。
负责人:王中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4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申请人因本案案情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7元,减半收取2918.5元,由上诉人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贵孚
审 判 员 李玉鹏
审 判 员 赵立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科
书 记 员 李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