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

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兰州兰煤洁净能源配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973号
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夏官营村839号。
法定代表人:刘雄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俊,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伟,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兰州兰煤洁净能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109国道13公里处凯东羊羔肉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俊,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伟,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龙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范坪村277号。
法定代表人:单皓,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兰州兰煤洁净能源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龙韵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兰州兰煤洁净能源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6400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751元;以上两项合计32275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3日,原告兰州兰煤洁净能源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送公司)与单皓网点(二级配送站)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配送公司根据单皓网点的用煤需求,指定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作为中标供货单位向单皓网点配送洁净型煤。《协议书》签订后,节能公司共向单皓网点配送849元/吨的洁净型煤共346吨,货款共计293754元,单皓网点在收货后仅向原告支付29750元,尚欠原告货款264004元。另,被告在完成案涉货物收货并实际向农户配送和销售后,向西固区工信委(现西固区工信局)提供《配送单》《营业执照》等材料并领取了300元/吨,合计230400元的财政补贴款,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兰州龙韵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皓提供的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吸毒人员解戒出所衔接证明单能够证明案涉合同、配送单签订之日及兰州龙韵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之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单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戒毒。公司注册材料、案涉合同及配送单上“单皓”的签字均非单皓本人所签,本案可能存在行为人伪造单皓签名,盗用单皓身份证进行注册公司、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兰州兰煤洁净能源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071元,退还原告兰州兰煤节净能源有限公司、兰州兰煤洁净能源配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政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