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5行审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雅琦,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团部。
案由:行政处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长人社监理〔2019〕490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张庆云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2,169.7元。该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监理〔2019〕490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沈 崎
审 判 员
朱爱东
审 判 员
赵芳芳
书 记 员
王秉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