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荣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其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5行审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雅琦,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团部。
案由:行政处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长人社监理〔2019〕490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张庆云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2,169.7元。该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监理〔2019〕490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沈 崎






审 判 员


朱爱东






审 判 员


赵芳芳






书 记 员


王秉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