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002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2楼2093室。
法定代表人:孙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廷,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经查,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