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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883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2楼2093室。
法定代表人:王团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志,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平,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曲阜市宝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小雪街道星光天地A座楼9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豪。
原告***与被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曲阜市宝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2020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侯 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慧琴
书 记 员  张轩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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